李玉蓉
中国共产党转向农村探索革命新道路之后,经常处于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之下。国民党试图“扭在苏区边沿和苏区里面打”,尽可能地消耗苏区的人力、物力、财力,使苏区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遇到极大挑战。在公营商业尚未发展、私人商业式微的背景下,中共组织发展各类合作社并团结工农、动员群众,是苏区社会经济变化中“最值得注目的现象之一”。其中,消费合作社采取集体商业的方式主要经营各类日用消费品,致力于推动苏区内外的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相较于其他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在苏区最早建立并在战时经济中发挥了特殊作用。学界已从微观政策及其效果、宏观革命精神及政治意涵、农村传统经济模式的利用与改造等角度,对苏区消费合作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苏区消费合作社从无到有、从各自为政到初步制度化建设的整体进程,以及中共不断调适消费合作社制度的基本逻辑与内在张力等方面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中共为什么在农村建立消费合作社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要回答这一问题,不仅要关注20世纪初世界与中国不同合作社思想与实践的交织,更要着眼于中共在农村革命中面临的战时经济条件、物资需求与商品流通困境。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制度与实践深受战争影响并具有战时经济的特点。本文基于相关史料和既有研究,以中共在农村革命中建立消费合作社并不断调适相关制度的过程作为主线索,从整体性视角动态考察消费合作社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分析革命队伍战时经济需求与群众生活需求、合作社制度与具体实践之间的双重张力,进一步探究中共在农村革命进程中克服资源短缺并加强经济建设等重要议题。
一、革命转向与农村消费合作社的初步建立
20世纪初,在西方合作主义与苏俄合作社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开始形成各种合作社的实践,其中消费合作社率先建立并得以推广。中共成立之初受苏俄革命理论与经验的影响,在城市革命斗争与工人运动中注重建立工人消费合作社。中共二大明确提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须注意和活动此种组织。”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共早期经济领导与工人消费合作社的典型代表,具有经济性与政治性的双重特点。一方面,工人消费合作社经营米、盐、油、货币兑换等业务,在罢工运动中为工人提供基本的低价生活品,维持工人基本消费与生活,以此作为经济斗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中共及工会组织强调对工人消费合作社的政治领导,使消费合作社与工人组织、政治斗争密切结合。
大革命时期,中共在农民运动中提倡建立消费合作社。中共认为,小农终日埋头在农村中,缺乏交易、市场、价格等知识,常常遭受牙行经纪和商人的愚弄。毛泽东在对湖南农民运动考察之后明确指出,农民买进货物、卖出农产品、钱米借贷等均受中间商的剥削,迫切需要组织合作社来防止剥削。在大革命的浪潮之下,中共将发展消费合作社、改善贫农生活、反抗地主奸商重利盘剥等举措写入相关文件中,如1926年中共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农民运动议决案》即规定“禁止囤积居奇,提倡农村消费合作运动”。
广东、江西、湖南、湖北等地的农民代表大会亦将领导建立消费合作社作为农民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早期农民运动中展开实践。例如,1926年11月湖南浏阳县白沙河农民协会筹建的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布匹、南货、油盐等生活必需品。在北伐军进入湖北前夕,中共派出党员聂洪钧到咸宁一带开展农民运动,在组织农民协会和店员工会的基础上成立湖北省最早的农村合作社——咸宁三眼桥农民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煤油、食盐、布匹等生活必需品,对农民实行九五折优惠。
可以看到,大革命时期中共领导建立的农村消费合作社与建党初期的城市工人消费合作社一脉相承,即兼具经济性与政治性,强调党组织对消费合作社的领导,既抵制中间商的经济剥削,又以此开展政治斗争。但相比于城市工人消费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农村消费合作社也有新的特点。一是组织对象不同。工人消费合作社强调组织产业工人以推动工人运动与城市革命,农村消费合作社则主要引导中农、贫农加入农协并开展农村革命斗争。二是组织方式不同。工人消费合作社注重组织工人集资和经济服务,而农民消费合作社注重动员农民对地主商人进行猛烈的革命斗争和直接的财物征发,采取的措施比较激进。三是经济来源不同。工人消费合作社强调组织工人入股,农村消费合作社多由农协“打土豪”得来的“浮财”组成。但是,此时的农村消费合作社尚未大规模发展,力量比较薄弱,也易遭到国民党及地主商人的破坏。
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从城市革命转向农村革命,一开始并没有将发展消费合作社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其原因之一是农村缺乏稳定的经济环境与领导力量,农民运动中建立的早期消费合作社被破坏后难以恢复与维持。二是战争缴获与“打土豪”成为中共进入农村之初最快速的军事给养获取方式,中共尚未重视合作社与经济组织的建设。三是中共对国民党合作主义思想的宣传保持高度警惕。国民党在20世纪20年代也大力提倡发展合作社,将西方合作主义与三民主义思想相结合,以期达到救济贫困、消除贫富差距、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和改良社会的目标。虽然国共双方都主张发展合作社,但二者所奉主旨大相径庭。国民党强调合作运动中的阶级调和;中共则强调合作运动中的阶级斗争,认为国民党与改良主义者所宣传的合作主义不利于阶级斗争的开展,也不利于农民的思想动员。
随着国民党加紧对苏区的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中共不得不重视消费合作社并发展苏区商业经济。外部经济封锁最为直接的影响是阻断了苏区内外的人员流动、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中共有些地方组织对地主商人采取的激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经济关系的紧张。革命队伍及民众生活所需食盐、纸张、铅笔等日用品供不应求,物资供应紧张,进而推动了物价上涨与中间差价拉大。例如湖南攸县地区,在白区1元钱可买6斤盐,在苏区则只能买到8两盐。苏区内部还形成了工业品与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苏区内的工业品与日用品价格持续上涨时,农产品却持续跌价。经济封锁及工农产品“剪刀差”问题不仅影响中共获取革命所需物资的稳定性,亦导致农产品只能换取少量工业品,对苏区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为打破外部经济封锁,满足革命队伍与苏区群众的物资需求,中共意识到农村革命不仅不能废除商业与商品经济,还必须大力发展苏区内部以及苏区与白区之间的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那么,由谁来组织这种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呢?具有剥削性质的私商地主已然成为被严厉打击的对象,而流动的革命队伍尚未建立稳固的根据地和统一的经济制度,公营商业力量也比较薄弱,且以供应机关部队为主,不可能满足群众的多种需求。苏区迫切需要一种可靠的商业组织,能够兼顾党政军与群众在商品消费方面的共同需求。在军事封锁的环境下,消费合作社既有利于防止战时私人商业资本对农民的剥削,又有可能同时满足革命队伍需求与群众需求,还能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并加强战时合作,因此发展农村消费合作社就成为中共进入苏区后应对战时经济的必然选择。
为了解决苏区紧张的经济关系,中共在开辟革命根据地、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组织消费合作社。1927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明确提出开办各种合作社,以运输农村及城市需要的商品,调剂农产品及工业品的价格。1928年10月,由吉安东固区革命委员会拨款和群众集资成立的中央苏区第一个合作社——吉安东固消费合作社,经营布匹、药材、烟叶、鞋袜等商品。1929年10月,闽西苏区上杭县在才溪区相继创办油盐肉合作社、布匹合作社、屠宰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在广东、海南岛等地,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亦要求创办各种合作社,尽可能通过合作社设法到苏区外面购货,开展商品贩运工作,使工农业产品得到有效交换。
苏区消费合作社伴随革命队伍开辟革命根据地而零散成立,形成了特殊的运营模式。从组织方式看,早期苏区消费合作社多由红军部队或苏维埃政府投资建立,营业人员、运输队伍多为党政军机关派遣,有的消费合作社还借助红军武装保卫物资的采购和运输。因此,早期消费合作社的供应对象也以机关部队为主,并“采取一种游击式的营业体制”,随革命队伍流动发展。由于新创建的苏区经常受到敌军袭扰,很多早期消费合作社缺乏固定地址,一直处于流动状态。
从经营方式看,消费合作社多以简单的设备和灵活的方式将苏区农产品运出去,再从白区运进大批物资,供给苏区群众与革命队伍。例如,湖南省文家市1927年创办的消费合作社,主要通过收购土纸交给浏阳县转运站,在转运站雇用挑夫挑至15里外军事交界区的罗家坳,再换白区的挑夫进行贩卖,换回食盐、胶鞋等交给消费合作社,供应苏区内部军民所需。湖北省洪湖苏区消费合作社不仅通过找亲戚朋友取得白区通行证,还与白区商人打交道,利用湖区船只在苏区与白区之间穿梭。消费合作社对苏区群众的物资供应采取按各户人数分配供应的办法,对军烈属优先优价供应;对军队则凭“购买证”登记购买,按期划账结算。
从资本来源看,初创的苏区消费合作社主要有3种。一是红军“打土豪”之后没收的财物与商品,作为成立消费合作社的资本,在红军或苏维埃政府经济机关领导下使用;二是由苏维埃政府拨给一部分经费,用以采购物资和扩充业务;三是一部分革命同志与当地群众自发入股,使消费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社员基础与经济基础。
从业务范围看,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日用消费品,如布匹、文具、药品和副食品。在专营粮食的粮食调剂局、粮食合作社成立之前,消费合作社也涉及粮食的运输与买卖。消费合作社还组织制鞋厂、缝纫厂、打铁厂等生产事业,如海南岛琼崖消费合作社即有商品部与生产部两个部分,分别经营商品供应与组织生产自给。湖南华容、湖北洪湖苏区消费合作社还在普通商品经营中为红军部队换购与运送枪支弹药等军用物资。
消费合作社在苏区内部、苏区与白区之间形成了商品的转运与供销,成为公营商业和私人商业之外苏区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有利于满足苏区的物资需求、促进商品与货币流通,亦是解决苏区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经济问题的重要办法。至1930年,各苏区基本上都从实际经济条件出发,组建消费合作社的运输与采购队伍。同时,一些地区的消费合作社还不断深入白区与商人打交道,通过他们卖出苏区土特产,购买白区的各类工业品,实行以货兑货。鄂豫皖苏区的合作社还以“复兴”“正和”等商号为名,在城市设立据点,组织更多的物资交换。
由此可见,中共在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具有战时经济特色的消费合作社,并探索它的组织模式与运行方式。而这些零散的消费合作社在理论与具体实践方面也面临着双重矛盾。一方面,合作社本应强调由群众自愿组织,但初创时期的消费合作社有着浓厚的公办特征与军事供给性质,具有“专卖局”的特点,侧重服务红军部队和苏维埃政府机关,缺乏群众自愿入股和参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合作社本身的意义与人民经济团体的意义。另一方面,消费合作社本应以消除中间商剥削、解决群众消费需求为目标,但部分消费合作社被地主富农所操纵,还有些苏维埃政府与红军部队在投资入股后要求从合作社盈余中分红,用以维持政府机关人员的生活,并未真正解决群众所需。
实际上,这一时期各苏区之间独立性很强、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统一的财经制度与合作社组织机构,这使得各苏区的消费合作社政策相差较大,各自为政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各苏维埃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消费合作社的数量、营业等情况也把握不足。为调整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与业务,使其在战时军事与经济动员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中共着手加强制度建设与调适,并进一步动员群众参与消费合作社。